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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岑溪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寻衅滋事犯罪案件,被告人陈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案情经过:被告人陈某,在未满18周岁时曾因犯抢夺罪,被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刑罚。陈某在刑满释放后不久,听朋友说被霍某殴打,于是在今年1月10日下午,召集10多名人员去到岑溪市马路镇某奶茶店,对被害人霍某(案发时未成年)进行殴打。之后,陈某等人开小车将霍某带到岑溪市大业镇某处废弃的石场,继续对霍某轮流拳打脚踢,并且持刀、竹枝对霍某进行殴打,殴打过程中还用手机进行拍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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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事发后,霍某到公安机关报警。次日,被告人陈某在大业镇大业街被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霍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法院审理:岑溪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其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某与同案人主观上出于随意殴打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共同参与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积极参与实施犯罪行为,是主犯,依法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纠集未成年人寻衅滋事,且殴打的对象是未成年人,酌情对被告人陈某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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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故岑溪市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陈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决,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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