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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四城联创”工作开展以来 藤县市容环境和交通秩序 持续优化提升! 然而 有些人为贪图个人便利 擅自移除公共交通设施 对道路环境和市政管理造成了不良影响! 2020.10.159时许为进一步落实“四城联创”工作,营造一个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自2020年04月至今,藤县“四城联创”、“治污治超”工作组按照上级相关部门布署,对藤县辖区存在车辆带泥污染路面的工地路口放置石墩,限制施工车辆通行。然而,藤县一男子为了一己之便,无视法律法规,擅自移动石墩,10月16日,该男子因其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针对擅自移动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藤县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由县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工作组,严厉打击擅自移动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10月15日9时许在藤县藤州镇富吉车站门口附近,工作组在工作中发现,一名男子驾驶叉车正在移动放置在该路口的石墩,工作人员立即上前阻止,在现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后,将违法嫌疑人依法移交给藤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藤县濛江镇男子驾驶叉车擅自移动放置在该路口的石墩
男子驾驶叉车擅自移动放置在该路口的石墩 ▲ 工作人员对该男子进行批评教育,告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法规,并当场责令该男子将石墩恢复至原位。
经调查取证,该男子名叫朱某信,藤县濛江镇那塘村人,为了到工地搭建铁棚、打混凝土,方便货车通行,便驾驶叉车擅自移动石墩。经询问,朱某信对其擅自移动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
藤县濛江镇男子驾驶叉车擅自移动放置在该路口的石墩被审讯
10月16日,藤县警方对擅自移动公共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人朱某信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
人行道隔离护栏、石墩是重要的市政设施和公共交通设施,私自拆卸、移动、破坏属于损坏公共设施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的;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
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为贪图一己之便故意去损坏、移动石墩路障等违法行为,不仅破坏公物,对道路环境和市政管理也造成了不良影响!给文明城市的良好形象抹了黑,千万不要图一时之便做违法之事!来源:藤县警务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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