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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某与黄某是南宁某大专院校的学生,2019年10月10日20时许,韦某、黄某商量冒充警察抓捕卖淫女,要求卖淫女免费为其提供色情服务。二人随后在文具店购买了蓝色绳,缠在黑色证件壳上冒充警察证件。黄某租赁一辆共享小汽车,韦某使用QQ寻找作案目标,通过中间业务员与被害人薛某相约在南宁市兴宁区某酒店进行色情交易。
判了!广西两学生假冒警察抓卖淫嫖娼,还提出这种要求...
男子冒充警察敲诈卖淫女,犯招摇撞骗罪获刑 同日22时许,韦某、黄某来到约定酒店见到薛某后,立即表明两人为南宁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警察的身份,韦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黑色证件壳冒充警察证件快速出示给薛某,黄某在旁用手机拍摄。
韦某与黄某相互配合假装通过微信向上级领导汇报抓嫖情况。
之后二人将薛某带至南宁市青秀区东宝路路口南宁市公安局便衣警察支队旁,以便让薛更加相信两人的警察身份。
男子冒充警察敲诈卖淫女,犯招摇撞骗罪获刑
接着二人带着薛某往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方向行驶,通过拍摄薛某的身份证等手段相威胁。
最后经韦某、黄某商定,薛某给二人1200元,并为二人提供色情服务“私了”。
薛某转账1200元给韦某后,韦某、黄某将薛某带至南宁市江南区某酒店。
在酒店前台做开房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他们抓获。
兴宁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和黄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刑法第279条的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韦某与黄某冒充人民警察抓获卖淫女,逼迫其给钱及提供性服务以便“私了”,二人的行为构成招摇撞骗罪,法院结合二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来源:综合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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