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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名男子,曾因盗窃、贩卖毒品4次被判刑,出狱后不思悔改,干起了运输毒品的勾当,最终还是逃不开法律的制裁。
2020年4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杨某武伙同一绰号叫“阿木”的男子(另案处理)各自驾驶一辆摩托车从广西平南县东华镇兴华村到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两人来到太平镇购买毒品后,由杨某武将购买得的毒品随身携带,随后两人各自驾驶摩托车返回平南县。杨某武途经平南县丹竹镇赤马村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民警在杨某武身上查获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和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各1包。经鉴定,杨某武运输的净重15.09克毒品疑似物检出海洛因,5.04克毒品疑似物检出甲基苯丙胺。
男子伙同“阿木”去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结果…
另经法院查明,被告人杨某武2011年8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0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2月1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4月12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8月15日刑满释放。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海洛因共20.13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应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幅内处以刑罚。被告人杨某武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武是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武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合案情,藤县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武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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