藤县:和平镇发生一起因工人装货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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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2 23: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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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9日,藤县和平镇综治办联合和平司法所成功调解一起因工人装货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的赔偿纠纷,在各方代表见证下签订了赔偿调解协议书。至此,该事件在政府的协调下得到了有效的调解。

藤县:和平镇发生一起因工人装货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的...

藤县:和平镇发生一起因工人装货过程中意外坠落死亡的...
调解员进行现场调解
2021年12月8日下午,覃某(老板)电话委托黄某(司机)开车装竹,并让黄某帮忙召集工人装货,在装货的过程中柳某发生意外从车上坠落死亡,随即覃某和黄某及时拨打110及120将柳某送往藤县人民医院救治,但因柳某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8号晚上我镇接到相关信息后,马上派出工作人员到死者家属了解具体情况并做好稳控工作,协调三方约定9号上午到村委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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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签订调解协议书以及赔付资金
12月9日,和平镇综治办联合和平司法所召集当事人三方在新良村调解室就赔偿一事进行协商调解。因覃某与黄某对自己的责任划分有异议,导致了调解进度缓慢。同时,覃某提出柳某是在车上坠落,且柳某之前已有高血压,存在坠落前也出现休克情况,其死亡是否按交通事故通过交强险进行理赔。黄某则提出,其本人只是接受老板(覃某)委托,代为召集工人装货,其本人并不是雇主不承担赔偿责任。通过当事三方对事件过程的陈述,调解员建议将该事件定义为劳务用工人身损害事件,赔偿责任方为老板覃某和司机黄某,并根据死者家庭的情况,和现行法律规定赔偿标准,对当事人作出赔偿方案。

经过调解员们的反复思想工作及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最终三方以和为贵各退一步,达成一致的意见,签订了赔偿协议。和平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社会综合治理,积极调动职能部门联动性,在事件没有超过24小时便已经得到了解决,部门联动初见成效。下步,和平镇将继续发挥职能部门的有效联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态度,以“快、稳、准”开展好社会治理,构建和谐和平,不断提高群众的安全感、满意度,努力做好“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

法律知识点:
1.要获得交强险理赔,必须要是交通事故才能进入理赔程序。
2.交通事故的定义: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的行驶途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构成交通事故应当具备下列要素:
1.必须是车辆造成的。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没有车辆就不能构成交通事故,例如行人与行人在行进中发生碰撞的就不构成交通事故;
2.是在道路上发生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3.在运动中发生。是指车辆在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发生的事件,若车辆处于完全停止状态,行人主动去碰撞车辆或乘车人上下车的过程中发生的挤、摔、伤亡的事故,则不属于交通事故;
4.有事态发生。是指有碰撞、碾压、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其中的一种现象发生;
5.必须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损害后果仅指直接的损害后果,且是物质损失,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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