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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愿意,一锤子买卖,38000元我当庭履行”。
近日,藤县法院交通审判团队审理的黄某诉曾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庭向原告律师支付案件款38000元。
2021年10月,曾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古龙镇泗州村某路段向村委方向行驶,与对向由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会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黄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黄某先后被送到藤县第二人民医院、桂东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4天。
事故发生后,根据藤县公安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曾某应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负次要责任。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黄某诉至藤县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曾某赔偿黄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共计48353.28元。
近日,该案如期开庭,庭上,黄法官在经过双方质证辩论后,对案件的案情进行了梳理,并对原告黄某诉请的各项损失进行一一解释。最后询问被告曾某是否有调解意愿时,曾某爽快答应,表示相信在法院的调解下会得到公平的结果,并承诺当庭履行完毕。因开庭当天,原告只是委托其代理律师到场,所以该笔现金在双方见证下,由审判员黄法官予以封袋保管,并要求原告黄某在期限内亲自领取。至此,该起案件顺利结案。
藤县曾某:“38000元我当庭履行!”事情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一直以来,藤县人民法院交通审判团队积极总结调解经验,大力推行调解处理方式,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成本,也有效化解了双方矛盾纠纷。来源:藤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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