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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藤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原告陈某当庭拿到17.5万元的赔偿款。 2018年12月25日9时许,陈某驾驶两轮摩托车路过藤县大黎镇某村便道处,看见一台属于广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推土机正在施工,陈某将车停下来,在经过推土机旁时,突然推土机往其左侧调转方向,尾部履带部分将陈某压倒,致使陈某左足小腿受伤。陈某受伤后被送至大黎镇卫生院进行简单包扎,后转送至市内、市外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11天。事故发生后,建筑公司支付了21万余元医疗费给陈某。
藤县大黎镇陈某:"诶哟!我的小腿!"履带将其压倒...
2020年5月18日,陈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损伤致残程度和损伤后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1.陈某本次损伤致左踝关节功能丧失75%以上属于九级伤残;2.陈某本次损伤后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150日,营养期90日。 因赔偿事宜未能协商解决,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经济损失22万余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认真阅读案卷,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进行电话沟通,深入了解具体案情,归纳双方争议焦点,就调解事宜进行释法明理,最终力促双方达成一致协议: 被告建筑公司自愿当庭一次性再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7.5万元给原告陈某;案件受理费2358元,司法鉴定费用1500元,合计为3858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 来源:综合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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