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男子跨省来藤县“入货(毒品)”90克,坐牢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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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17 13:14: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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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男子欧某锋驾车到广西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近90克,在回去途中被藤县公安民警抓获。近日,藤县法院对该起涉毒案作出了判决,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广东男子跨省来藤县“入货(毒品)”90克...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广东男子跨省来藤县“入货(毒品)”90克...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2018年10月24日22时左右,被告人欧某锋驾驶小车从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到达广西藤县太平镇购买毒品海洛因。次日凌晨20分左右,欧某锋驾车欲返回云浮市郁南县,行至藤县北高速路出入口收费站时被藤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欧某锋处扣押到四包毒品海洛因和一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四包海洛因净重89.24克,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24克。庭审中,被告人欧某锋对指控其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其强调,其购买毒品是用来自己吸食的。

广东男子跨省驾驶小车来藤县“入货(毒品)”90克

广东男子跨省驾驶小车来藤县“入货(毒品)”90克
关于被告人欧某锋辩称其运输毒品是为了自己吸食的问题,法院指出,根据《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精神:“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欧某锋运输毒品海洛因净重89.2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24克,已经达到数量较大以上标准,故应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广东男子跨省来藤县购买毒品,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广东男子跨省来藤县购买毒品,按照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欧某锋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欧某锋运输毒品海洛因净重89.24克、甲基苯丙胺净重0.24克,应在“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幅内量刑。被告人归案后及至庭审中,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欧某锋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属于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

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欧某锋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 ...
综合考虑被告人欧某锋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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