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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两名男子流窜到广西,两人分工合作专门盗取手机,两天内在蒙山县、藤县先后作案3起,并多次更换作案车辆牌照企图逃避侦查。最终两人还是落入法网,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广东两男子流窜到藤县、蒙山分工合作专盗手机!
被告人冯某俊、冯某虎均系广东省廉江市人。2017年10月10日16时许,两人去到蒙山县蒙山镇某广告店,由冯某虎吸引被害人胡某的注意力,冯某俊趁机将胡某放在店面电脑桌上的一台iphone 7 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4579.8元。第二天下午15时许,两人去到藤县藤州镇某广告店,由冯某虎吸引被害人林某的注意力,冯某俊趁机将林某放在店面工作台上的一台VIVO X6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1038.7元。得手后,两人又立即前往藤县天平镇天平街,在某家电专卖店,由冯某虎吸引被害人邓某的注意力,冯某俊趁机将邓某放在该店收银台上的一台iphone 7 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5429.8 元。
广东两男子流窜到藤县、蒙山合作专盗手机!
2017年10月12日,藤县公安局民警在平南县县城桥头公路附近将冯某俊、冯某虎抓获。民警依法将涉案车辆以及四副车牌进行扣押。
广东两男子流窜到藤县、蒙山分工合作专盗手机,落网
藤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俊、冯某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实施盗窃3次,盗窃财物共计11048.3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应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幅内量刑。二被告人主观上有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相互协作共同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均是主犯。被告人冯某俊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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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案情,法院以犯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冯某俊、冯某虎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一年,并分别并处罚金五千元、四千五百元;责令两被告人共同退赔经济损失给三被害人。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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