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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粮食生产 严禁耕地撂荒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稳定我县水稻种植面积,确保粮食安全,有效促进我县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撂荒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藤县:关于加强粮食生产严禁耕地撂荒的通告
一、严禁耕地撂荒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撂荒耕地。
(一)耕地承包的单位或农户,因各种原因无力耕种的,应主动、及时将耕地交给他人代耕代种,或采取出租(转包)、入股等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闲置、撂荒耕地一年以上的,在保留其耕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不变的前提下,由发包方将该耕地无偿安排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代耕,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无人愿意代耕的,发包方可以将该耕地有偿或无偿交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代耕,也可以进行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安排闲置、撂荒的耕地或流转其土地经营权期间,土地收益包括国家对耕地的各种政策性补助均归代耕者所有。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未使用且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推进耕地流转
鼓励流转土地经营权,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基础上,农户承包土地、村组集体预留的机动地可依法、平等、自愿、有偿进行流转。对无力耕种的,村组集体应引导其采取转包、出租或入股的方式流转承包土地;对农户外出创业弃耕的耕地,由村组集体书面告知承包户限期恢复耕种,逾期未恢复耕种的,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坚决杜绝耕地撂荒.
三、严格执行种粮补贴政策
按照“种粮得补贴,不种粮不得补贴”原则,规范补贴发放操作程序,撂荒一年以上的耕地,取消发放撂荒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发放补贴。
四、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严格保护耕地,禁止承包方、土地经营权人违法将耕地用于非农建设。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永久性损害或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视不同情况追究其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并责令其恢复原种植环境。
五、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
层层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单位或个人,实行问责,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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