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离婚女儿也不管我就走人,藤县90后女子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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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5-7 17:23: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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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丈夫何某离婚的要求没有遂愿,藤县90后”女子冯某将六个月大的女儿留在丈夫家中,自己离家出走,不再支付抚养费,对女儿不闻不理。2019年初,在婚姻存续期间,何某作为年仅2岁的女儿的法定代理人,代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支付抚养费。近日,藤县法院审结该起抚养费纠纷。

藤县90后女子因抚养费成被告

藤县90后女子因抚养费成被告
20169月,何某与冯某登记结婚,同年101日生育了女儿何某某。20174月,在女儿仅六个月大的时候,冯某将女儿留在丈夫何某家中,离家出走,从此没有支付过抚养费给女儿。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20191月,何某代女儿何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冯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十八周岁,冯某一共应支付12.6万元。庭审中,被告冯某辩称,女儿六个月大后,因其父亲何某不愿与被告离婚,被告便离家外出。在被告与何某还未离婚的情况下,被告不同意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如要支付抚养费,被告愿意由其抚养女儿,由何某每月支付150-200元的抚养费。

不离婚女儿也不管,藤县90后女子成被告

不离婚女儿也不管,藤县90后女子成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虽父母之间产生矛盾,但不能因此怠于履行各自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父母双方均应承担子女的抚养费用。本案中,被告冯某与原告的父亲何某虽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有权利向被告主张婚内抚养费,而抚养费的支付应当自分居之日起算。庭审中,原告的父亲何某称被告自原告六个月大后,便离家出走,被告亦承认其从20174月份离家出走后,没有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因此,被告应支付20174月份起至今的抚养费给原告。

不离婚女儿也不管我就走人,藤县90后女子成被告

不离婚女儿也不管我就走人,藤县90后女子成被告
关于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法院认为,根据本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现年龄段子女平均消费水平以及被告的负担能力等,原告每月抚养费800元较为合理,从20174月份起计至20194月份为800/月×25个月=20000元,被告应当担负一半为10000元。至于原告主张20194月份后的抚养费,鉴于原告的父亲与被告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的抚养权归属尚未确定,原告的父亲与被告的分居情况也可能随时发生变化,故对原告今后的抚养费,法院暂不支持,可待实际发生后再另行主张。
综合案情,藤县法院作出判决,责令被告冯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何某某20174月至20194月的抚养费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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