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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感情出现问题分手,梧州一女子蒋某为泄私愤在男友住处一楼房间内放火,最终被藤县法院一审以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案发时已40岁的蒋某和男友郭某恋爱近八年,但从2020年开始,两人的感情出现问题,经常因为生活琐事吵架至深夜甚至通宵,最终两人分手。
分手后的两人,因恋爱时间较长,一时间无法撇清生活上的交集,经常因为搬家、生活物品移交等问题发生口角,特别是对于分手费,双方各执一词,男友郭某声称蒋某要求给付的3万元分手费已于2020年9月份付完给蒋某。
蒋某则称自己提出的分手费是5万,目前还有2万没有到位。
2020年12月24日1时许,蒋某因一直替自己煲药的郭某突然表示不再帮自己煲药,顿时怒从心起,还来到郭某的住处楼下,但被拒之门外。
蒋某为泄愤,踢开一楼某间房的房门,用打火机和一沓报纸在房间内放火,试图用放火吓一下郭某,但因火势较大,蒋某试图扑火但未成功,于是逃离现场,郭某知悉火情后下楼将火扑灭并报案。
藤县一女子蒋某为泄私愤在男友住处一楼房间内放火,最终···
蒋某的纵火行为致使房间内的一辆摩托车、一台报废电脑、两个木柜、电线、室内墙面等物品被烧毁。经藤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火烧毁的物品损失于价格认定基准日的认定金额为人民币5606元。
2021年3月4日,案件移送藤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经审查后认为,蒋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涉嫌放火罪,藤县检察院于2021年3月31日依法以蒋某涉嫌放火罪起诉至藤县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采纳藤县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并做出以上判决。
检察官提醒: 放火罪是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之一,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生活中,人与人相处难免会产生一些“小摩擦”,在遇到诸如家庭、婚恋、邻里等矛盾纠纷时,要冷静思考、理性处理,切忌头脑发热、意气用事,更不要走极端,以免付出“昂贵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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